纪委的"审理"是什么?
宣布日期:2017-04-10 浏览次数:7595 宣布人:安徽省4008云顶集团集团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有一套环环相扣的事情机制,审理是其中的一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事情规则》)划定: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事情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基本要求精炼概括为“二十四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审理需要经过哪些严密清晰的事情程序?《监督执纪事情规则》明确如下: (一)案件审理部分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建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档册质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关于重大、庞大、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分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不同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实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分应当凭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白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经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分重新视察;需要增补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卖力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分补证。 (五)审理事情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分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剖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过失实质,反应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历程。 审理事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庞大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同时,《监督执纪事情规则》还专门明确: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相同,形成处理意见。 了解了审理做什么、如何做之后,我们来看看审理与监督执纪其他事情是如何衔接的。 审理是承接审查事情而开展的。《监督执纪事情规则》划定:审查报告以及后悔反思质料、违纪事实质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质料,依照划定移送审理。坚持审查与审理疏散,审查人员不得加入审理。 审理结束所形成的审理报告,应报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集会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分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分,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自己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实时报告。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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