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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财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治理暂行步伐》的通知(皖扶办〔2018〕116号)

宣布日期:2018-09-10 浏览次数:16418 宣布人:admin_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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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务局: 

       现将《安徽省扶贫项目治理暂行步伐》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务厅

2018年9月3日


安徽省扶贫项目治理暂行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治理 ,增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 ,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 ,确保扶贫资金宁静规范高效使用 ,凭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和《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通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 ,结合《安徽省财务扶贫资金治理步伐》(财农〔2016〕716号)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务资金的脱贫攻坚项目。项目安排要切合财务扶贫资金使用规模和投向 ,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 ,提高脱贫质量 ,增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生长。

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加入、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程序。发挥贫困群众主体职位和作用 ,引导贫困群众加入扶贫项目选择、治理。坚持谁审批、谁卖力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治理负主体责任。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的相关主管部分卖力项目计划体例、年度项目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省、市扶贫部分卖力扶贫项目备案和监管。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绩效治理。在关注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历程的同时 ,强化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水平 ,越发注重政策落实力求实效 ,越发注重项目资金监管力求精准 ,杜绝下层项目申报难、资金使用难的现象 ,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  当年扶贫资金下抵达县后 ,村两委和驻村事情队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分指导下 ,凭据减贫任务和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和资金规模 ,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到村、到户项目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分审核。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扶贫办 ,开展立项事情。

第六条  县(市、区)扶贫办在财务扶贫资金下抵达县(市、区)的20日内 ,对行业主管部分报送的扶贫项目进行汇总 ,制定项目任务清单 ,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须在10日内审定。

第七条  扶贫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卖力审批。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切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切合财务扶贫资金的使用规模和投向;切合本县(市、区)脱贫攻坚计划;切合精准扶贫要求。


第三章  项目通告公示和备案

第九条  扶贫项目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 ,应于7日内在县(市、区)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通告。乡镇、村在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批复后的7日内 ,将本乡镇、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通过通告栏等方法在乡镇、村进行通告。通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所在、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补贴标准和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并保存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条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宣布通告的同时 ,将审批的项目报省、市扶贫部分备案。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 ,不得擅自调解或变换。确需调解或变换的 ,须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并划分向省、市扶贫部分提交调解或变换说明 ,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项目主管部分接到项目批复后 ,立即凭据批复的项目组织实施。对到户帮助项目 ,凭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 ,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资助下 ,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项目主管部分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凭据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 ,并在实施前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公示 ,不得擅自变换建设项目所在、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 ,要尽快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 ,凌驾60日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实施 ,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 ,重新安排扶贫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和治理历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模的 ,必须严格凭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划定执行;未抵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凭据果真、公正、公正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 ,也可由县(市、区)扶贫办统一聘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治理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完成后 ,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 ,发明项目不切合项目计划的 ,必须实时进行整改或调解。自验及格后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 ,向县(市、区)项目主管部分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县(市、区)项目主管部分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的15日内 ,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分建立项目验收小组 ,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具体步伐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相关划定和外地实际自行制定。验收结束后 ,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划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换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益工具等。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告 ,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检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 ,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牢固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工具 ,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 ,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确保项目正常运转 ,恒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扶贫办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会同相关部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按期检查。市扶贫部分要按期进行项目督查检查 ,每年至少两次。省扶贫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扶贫项目专项抽查。按期或专项监督检查 ,须形成专题报告报送上级扶贫部分和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计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通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实施程序;扶贫项目启动、变换、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拨付和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情况;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部分应配合财务、审计、监察等部分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 ,发明问题实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务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须坚决查处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扶贫部分应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区)扶贫部分要实时收罗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每年元月15日前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市两级扶贫部分上报外地上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勉励和引导群众加入扶贫项目监管 ,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增强扶贫项目档案治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凭据划定收集、整理、归档。县(市、区)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卖力档案治理。

第二十八条  本步伐由省扶贫办、省财务厅卖力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步伐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治理步伐(试行)的通知>》(皖扶办〔2015〕31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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