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划定
宣布日期:2013-01-14 浏览次数:9477 宣布人:安徽省4008云顶集团集团
第一条 为增强对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督,增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当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 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 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爆发并经 主管部分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自己、配偶、配合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加入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自己加入操办的自己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治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规模内治理的上述事宜); (三)自己、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假寓的情况; (四)自己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运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法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当企业主管 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庖机构担当主管人员的情况。 自己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划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可按期报告的,应实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凭据有关划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划定治理。自己认为需要事前请求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分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卖力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分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分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分、本单位的组织从事部分卖力受理。 本划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卖力受理。 第六条 关于需要回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分应认真研究,实时回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回复意见治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果真或自己予以果真的,可接纳适当方法在一定规模内果真。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划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 纠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规模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分要增强对本划定执行情况白勺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分和纪 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划定的情况人秋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卖力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 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划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治理的部分、单位,可凭据本 划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步伐。 第十一条 本划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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