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宣布日期:2014-03-17 浏览次数:9782 宣布人:安徽省4008云顶集团集团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华春雨)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执规律则为依据,在以往政谋划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治理制度,体现从严治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划定,现职和不担当现职但未治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事情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凭据干部治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获得自己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业务相关的营利性运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自己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自己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质料,所在单位按划定审核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分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自己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质料,所在单位按划定审批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分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划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酬金,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特别利益;兼职不得凌驾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凌驾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划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实时将行政、人为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存公务员身份,不再保存党政机关的种种待遇。不得将行政、人为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治理退(离)休;在企业治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人为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可既保存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酬金。
《意见》强调,要增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治理。按划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事情用度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分各单位要凭据《意见》划定,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明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事情完成后,如再发明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酬金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凭据有关划定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分各单位可凭据《意见》精神,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制定相应的治理实施步伐,增强对各级种种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治理。